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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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YCR-2023-01017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益政办发〔2023〕27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防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水稻、油菜、小麦、玉米、棉花以及其他农作物的茎叶及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并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和资金补贴力度,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需要。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田长制、绩效考核等有关考核内容,逐级签订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目标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日常巡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做好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发现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市、县两级应当明确宣传、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农机)、商务、政府金融、税务、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统筹做好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导考核工作,做好相邻市、县联防联控对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宣传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对接媒体,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题报道,普及相关知识、技术,逐步提高全社会对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思想认识和行动自觉。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支持申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生物质发电等项目,争取上级资金。

  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将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爱护环境、珍惜资源的意识。

  科技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组织工作,以及相关科技成果的资金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推进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执法工作经费,支持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积极申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积极做好项目用地预审等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制定年度考核奖补实施方案,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环评审批,及时发布空气质量实时数据。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秸秆集中收集时段道路运输、车辆、交通状况的协调疏导。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编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推动农作物秸秆“五化”利用。在农民职业教育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和操作人员培训;统筹辖区内农机的作业调配,加强农机农具作业处置农作物秸秆的协调、指导监管等工作。农机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机作业和农作物秸秆收储运规范培训,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机农具补贴政策兑现。

  商务部门负责落实招商引资相关奖励扶持政策。

  政府金融部门负责引导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等政策支持。

  气象部门负责预报天气情况。

  供电公司负责将农作物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范围;负责配合生物质发电企业做好并网接入工作。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职责如省里有明确规定,则按照省里规定执行。


  第二章  露天禁烧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但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农作物秸秆除外。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病虫害农作物秸秆进行检疫,确需露天焚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定,市蓝天办审批,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就地焚烧。

  第八条  建立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分级巡查监管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积极探索利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建立“人防+技防”的工作体系。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督查、举报受理、实施保证金、农作物秸秆焚烧火点奖惩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实时监测,依法依规查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内,参照森林防火的管控办法,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出台农作物秸秆禁烧临时管控措施。

  第十一条  鼓励创建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村(居)民委会会。村(居)民委会会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将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纳入村规民约,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鼓励和扶持采用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等多种形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集中育秧推广力度,切实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效率。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与发电厂等企业对接,培育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企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鼓励农户自主探索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途径,引导农户将农作物秸秆用于发展种养业的垫料、饲料等。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设置农作物秸秆收贮站(点)。农作物秸秆收贮站(点)应当具备与农作物秸秆收集、贮存能力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和场地,并达到必要的防雨、防火等安全要求。

  大力推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经纪人制度。鼓励从事种植业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农业经纪人及其他社会投资人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设立农作物秸秆收贮站(点)。

  第十四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农业经纪人及其他社会投资人等建立农作物秸秆资源信息平台,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保障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用地需求。从事种植业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农业经纪人及其他社会投资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设施农用地设立农作物秸秆收贮站(点)。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优先安排。

  农作物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适宜稳定利用耕地和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属于永久性占用的,按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第十六条  落实税费和用电优惠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品列入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对生产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依法给予税费优惠支持。将农作物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综合利用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范围,降低农作物秸秆加工成本。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生物质发电企业申报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对运输农作物秸秆及其加工产品车辆,在遵守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予以协调疏导。

  第十七条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鼓励支持各金融机构结合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为农作物秸秆收储和加工利用主体提供信贷支持,合理满足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融资需求。

  第十八条  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积极培育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围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完善相关产业链布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引进一批以农作物秸秆收储运、综合开发利用及相关设备生产为主的投资企业,培育壮大一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对新引进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主体由项目落户地按照招商引资政策实施产业扶持,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转化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10万元-30万元/个的标准分年度给予奖补。对正常运行的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主体,每年农作物秸秆收储量达到3000吨以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不超过50元/吨的标准,根据实际收储量进行奖补。大力引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或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等,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

  第十九条  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机奖补。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围内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装备给予一定比例的地方累补。对尚未纳入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亟需的农机装备,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

  倡导低茬收割(留茬高度小于15厘米),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低茬收割给予一定比例的作业奖补。

  第二十条  强化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推广,由科技部门按规定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先进实用技术或先进适用农机装备等科技成果,积极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十一条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财政设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奖补资金,根据考核结果、粮食种植面积、农作物秸秆产生量等因素,奖补县市区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综合利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以及农作物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举报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约谈及问责办法》等进行处理:

  (一)截留、挪用、侵占、骗取奖励、补贴、扶持资金的;

  (二)瞒报、漏报、迟报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信息的;

  (三)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接到相关举报后,不及时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奖励、补贴、扶持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露天焚烧芦苇、垃圾、杂草、落叶等的监督管理,根据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益阳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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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作者:责任编辑: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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