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22-01014
益政办发〔2022〕19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 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工作机制》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
(正文主动公开,附件不予公开)
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
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工作机制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风险防控,明确以下工作机制:
一、建立国有投融资公司名录库动态管理机制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全口径国有企业进行集中梳理,建立益阳市国有投融资公司名录库,对我市国有投融资公司实行动态管理。全口径国有企业主要包括:
(一)尚未完成市场化转型、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的市本级、区县(市)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参股公司、子公司、孙公司;
(二)已完成市场化转型的市本级、区县(市)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参股公司、子公司、孙公司;
(三)除融资平台公司以外,市本级、区县(市)所属以投融资为主业的国有企业(国有投融资企业);
(四)其他市本级、区县(市)所属国有企业。
区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市本级所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全口径国有企业分类要求,每年开展2次常态化集中梳理,填写《全口径国有企业名录登记表》(附件1),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分别于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再报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发布。如发生国有投融资公司新设、变更、注销登记的,须在完成新设、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3日内,由区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市本级所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严禁为规避项目审批监管而新成立融资平台公司等或由名录外国有企业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
二、建立立项管理责任机制
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必须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论证。履行立项手续时,项目单位须提供《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附件2)。区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投资概算审批)的分管领导、科(股)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须签订《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要件制管理责任书》(附件3),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以上人员发生变更的,须及时重新签订《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要件制管理责任书》,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未签订《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要件制管理责任书》的人员,不得经办项目立项(投资概算审批)相关工作。
三、建立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机制
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机制。每月10日前,集中对上月度市本级和区县(市)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由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来源可靠性、财政承受能力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论证。
区县(市)级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在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前,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并出具《资金来源审核意见》(附件4);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并出具《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意见》(附件5);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市级评估论证程序后,由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复核。
市本级总投资额2亿元以下的,在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前,由市财政局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并出具《资金来源审核意见》(附件4);市本级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由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及各区县(市)债务率进行审核把关,若实施项目后债务率大于300%的,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
四、建立投资联审机制
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联合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相关部门建立投资联审机制,每月10日前,集中对上月度市本级和区县(市)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联审。其中,财政部门负责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情况进行审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是否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审查。
区县(市)级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完成本级决策程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审,并出具《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附件6);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市级联审程序后,报省联审机制开展联审复核。
市本级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本级决策程序后,报省联审机制开展联审复核。
五、建立项目概算管理机制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承担全过程管理责任,项目单位在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项目投资概算时,必须提供《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附件7)。项目建设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签署《法定代表人变更项目概算管理责任移交书》(附件8),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原法定代表人继续对项目概算管理承担责任,确保实现投资概算管理责任建设过程全覆盖,不同责任期法定代表人分阶段对相应的投资概算管理承担责任。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调整投资概算。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严格论证并按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概算核定、监督和调整职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定期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发现超出投资概算总额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书面通知同级财政部门暂停付款。对违规超概算项目,先行追责问责到位,再严格按程序履行评估论证、重新决策、调整概算等手续后,方可继续实施。
财政部门根据批复或核定的投资概算,按工程进度拨付财政资金。对于超过概算批复的项目,未经批复调整,不得拨付财政资金。
六、建立信息推送机制
市、县两级投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信息推送至同级审计部门,市、县审计部门应根据项目管理层级,按《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委审〔2020〕2号)要求,将辖区内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列入下年度审计计划,相关审计结果及整改建议经本级党委、政府研究通过后,报上级审计机关、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本机制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或实施措施,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过程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切实履行好政府性投资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等相关责任。
附件:1.全口径国有企业名录登记表
2.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
3.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要件制管理责任书
4.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同级财政部门)
5.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意见(上级财政部门)
6.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
7.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
8.法定代表人变更项目概算管理责任移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