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益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以及为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市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承担市财政科技项目的在益其他单位,在我市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科技领导小组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制定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进重大科技成果项目转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专项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特别是加大对成果转移转化早期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支持,以推动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动融合,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第六条 市科技专项资金进一步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倾斜。
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在项目安排、资金扶持、股权投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继续推进科技特派员和科技专家服务团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乡村振兴提供指导和服务,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本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使用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七条 建立与完善我市各类创新平台和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大力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和支持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我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
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推动实施科技要素市场体系创新工程,引导鼓励各区县(市)(行业)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区域(行业)科技要素市场工作站。对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要素分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区域(行业)科技要素市场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推动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普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鼓励医疗机构创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鼓励引才引智,推进科技合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引才引智基地、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对经国家、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已获补助平台晋级的,只补差额部分;省市级平台同级次多项认定的,只补助一次。
第八条 加强技术市场管理,落实国家和省扶持技术市场发展的各项优惠措施。完善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加强对各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备案的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对年度考评合格的按技术合同登记额的0.01%进行后补助。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中卖方为市域内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对其上一年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按实际到账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中买方为市域内企业的,对其上一年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4%给予补助。同一合同只能申请一次补助,每年每个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加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将其列入相关科技人才计划。对科研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的科技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经认定登记的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达到100万元的,在市人社部门组织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可以作为加分项。
第十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在相关制度中规定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兼职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人员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推动科技资源的持续积累、传播交流、信息共享和转化利用,为科技项目承担者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验收前提交相关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第十二条 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与协调,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承担国防科技计划任务,支持军用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民用科技项目,市级科技计划优先支持科技军民融合项目,推动军民重大科技成果的双向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明确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以及相关具体工作职责,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协调、具体实施、登记管理、处置分配、异议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监督与诚信管理。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