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促进湖南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促进湖南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要求,巩固提升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成果,进一步促进我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措施。
一、落实发展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坚持激发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与发挥政府组织引导推动作用相结合,解放思想、大抓落实,持续帮助上市公司解决困难问题,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引导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聚焦主业、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收益率、财税贡献率、投资回报率和科技贡献力,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
二、突出培优扶强。持续推进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围绕我省“4×4”现代化产业体系和新质生产力,遴选各产业链上治理规范、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企业进入上市后备梯队,实施分类管理、重点培育。发挥科创板企业培育中心(中部地区)等上市培育平台功能,常态化开展上市咨询、路演展示、金融对接、调研走访、政策培训等活动,督促中介机构依法履职尽责,提高企业申报质量。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对接,拓宽企业境内外上市渠道,提升企业申报效率。加大对企业上市困难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助推优质企业上市。按规定落实对境内外上市企业的资金支持。(省委金融办、湖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公司治理。巩固深化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成效,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监管,严格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效防范绕道减持,严厉打击违规减持,督促其忠实勤勉履责。督促上市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控制度机制,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的反舞弊职责,建立绩效薪酬追索等内部追责机制。强化对指使公司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配合造假第三方的责任追究,将相关主体的失信信息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湖南)网站,强化联合惩戒。推动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积极披露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切实提高公司绿色治理水平。(湖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鼓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各市州政府等主体设立并购基金,围绕延链补链强链实施并购行动,省级产业引导母基金按程序对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围绕并购重组创新产品,提供投贷联动、并购贷款、保险资金综合支持。鼓励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现金、定向可转债等工具实施并购重组、注入优质资产,对上市公司购买资产达到中国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完成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部分,与再融资补助不重复享受。引导头部券商组建优秀团队、推荐优质资源、编制指导手册,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专业服务。对企业并购重组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转移等提供纳税辅导,确保企业充分享受相关税费优惠。上市公司并购本省企业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标的企业依法获得的能耗指标、排污量、碳排放配额依法依规由上市公司承接。依托省级上市后备企业、湖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专板挂牌企业和全国股转系统省内挂牌企业,建立对接上市公司的并购标的库,加强上市公司与标的企业的有效对接。(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湖南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南监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引导多元融资。引导上市公司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需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优化融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上市公司丰富融资手段,充分利用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工具,大力盘活现有资产。推动省内担保公司加强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沟通协作,以央地合作增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债券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优质上市公司在信贷、融资担保等方面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理财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支持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上市公司加强与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引导上市公司采取小额快速方式推进融资。对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我省的,在募集资金投资完成后按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南监管局、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科技创新。支持上市公司对标新质生产力加大科技投入,对上市公司研发实施分类奖补;对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研发的上市公司,根据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补助;上市公司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按规定给予补助;支持上市公司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业创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联合体和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指导支持其创建国家级平台、承担国家级重大技术与关键产品攻关项目,对新建的国家级平台按规定予以补助。加快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对以第一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省财政按国家奖励标准的50%给予配套奖励。支持上市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对上市公司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按规定给予奖励与保费补助。深入实施“芙蓉计划”、“三尖”创新人才工程,对上市公司引进培育的国家级科技人才按规定予以支持。支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按规定适当延长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金融办、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南监管局、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产业转型。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上市公司作为本地本行业优质资源,纳入重点产业规划,为上市公司转型升级提供要素支持。支持上市公司通过产业投资主体进行战略布局,拓展产业生态圈,延伸创新生态链。对上市公司设立的经认定为省级(含)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主体设立或出资参与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各类基金优先投向上市公司新孵化的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对基金按投资额(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的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引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和业务整合,对于优质上市公司,置入更多优质资源,剥离非主业、非优势业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于业务协同较弱、缺乏持续经营能力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支持通过吸收合并、资产重组等方式盘活,实现脱困发展。有关部门应为上市公司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专业培训、政策咨询、资金进出便利和融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长沙海关、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南监管局、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品牌建设。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督促上市公司建立提升投资价值长效机制,加大现金分红力度,引导上市公司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优质上市公司开展股份回购,督促长期破净公司披露估值提升计划;发布湖南省上市公司指数,开发并逐步推出相关指数产品。支持上市公司参与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品牌500强以及新湖南贡献奖、政府质量奖等评选活动,对首次获得相关奖项的按国家级奖项50万元、省级奖项20万元标准予以奖补,并在年度考核评价中予以适当加分。支持上市公司实施自主品牌建设、商标品牌建设,参与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湖南名品等合规品牌评选活动和峰会活动。国资监管部门要优化考核评价和监管机制,探索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主要经营指标、市值管理等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省委金融办、湖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防范化解风险。依托中国证监会监管系统和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立健全全省上市公司风险监测预警体系,财政、税务、海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法、证券监管等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对接,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负债、股票质押、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重点领域风险,实施风险清单动态管理,推动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督促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制定切实可行方案,明确期限清偿或化解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支持上市公司集中的地区和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分别或联合成立纾困基金,积极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帮助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陷入困难的上市公司纾困解难。落实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属地责任,“一企一策”制定存量风险上市公司风险化解方案,明确风险化解时限,推动上市公司风险平稳处置,切实压降风险公司数量和比例;严控增量风险,严防引进风险类上市公司。(湖南证监局、省委金融办、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税务局、长沙海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南监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发展环境。积极营造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主动协调解决上市公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大清理拖欠上市公司账款工作力度。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再融资、募投项目落地等重大事项办理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依法依规、稳妥审慎处理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行政处罚、诉讼及案件,依法及时修复上市公司信用。拓展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在湘服务基地功能,为上市公司提供一站式、全方位、高效率的专业化服务。引导省内展业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机构组建上市公司综合服务团,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定期公布在湖南展业的专业服务机构“白名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资本市场政策法规解读和优秀上市公司案例宣传推广,加大对编造、传播上市公司虚假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指导上市公司做好舆情应对工作。(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金融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长沙海关、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南监管局、湖南证监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省委金融委办公室协调职能,常态化落实上市公司走访活动和问题交办机制,推动解决企业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建立重大事项“一事一议一专班”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召开协调会议“一企一策”研究解决重难点问题。定期召开上市公司发展情况汇报和工作部署会,研究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对策措施。建立政府领导、行业主管部门与上市公司常态化沟通机制,畅通政企沟通交流渠道。(省委金融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