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企业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文旅广(体)局、财政局、金融办,省内各融资担保机构:
现将《湖南省旅游企业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旅游企业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实施办法》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
附件
湖南省旅游企业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引导银行及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全省旅游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新时代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蓄力增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64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湖南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21〕3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省开展旅游企业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工作(以下简称风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补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统筹协调,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设立省旅游企业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补资金),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风补资金主要用于对湖南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业务发生的风险分担予以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担保,是指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后,省再担保公司按照规定比例对其给予风险分担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是指融资担保公司为省内“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旅游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后,被担保主体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融资,融资担保公司依据担保合同代其偿还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补偿,是指对省再担保公司在为再担保体系内各融资担保公司发生的代偿进行风险分担后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企业的范畴按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小微企业、“三农”主体。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统筹在全省开展风补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市州旅游、财政、金融主管部门开展风补相关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落实推进风补工作,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风补工作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风补资金安排总体计划;审核并确定市州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的旅游企业“白名单”,通过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省再担保公司申报的代偿补偿项目予以审核,对审查通过的拟补偿项目予以公示;
(三)省财政厅负责风补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规定审核并拨付补偿资金,负责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融资担保公司资质;指导、规范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再担保公司积极为“白名单”旅游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及再担保业务;
(五)商议其他未尽相关事项。
第八条 市州旅游、财政、金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推动合作银行和融资担保公司与本区域内纳入“白名单”的旅游企业加强对接;
(二)协助合作银行和融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对发生风险的融资担保项目进行追偿;
(三)市州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并适时分批更新本区域旅游企业“白名单”,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
第三章 合作银行
第九条 合作银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境内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
(二)自身实力较强,服务网点较多,构建了针对旅游企业的专属信贷审批和信用评价机制,有旅游信贷专营机构和旅游信贷专属产品;
(三)管理机制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四)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降低贷款成本,在“白名单”旅游企业提交完整申请资料后原则上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及借款合同签订等工作;
(五)合作银行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满足“白名单”旅游企业的贷款需求。
第四章 融资担保公司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依法设立并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公司。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文化和旅游企业开展过担保业务,经营1年(含)以上,两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经营情况正常;
(二)所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业务监管规定,按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不违规经营和超范围对外投资,无非法集资行为,未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受到监管部门处罚但已整改到位;
(三)融资担保项目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
(四)公司积极服务旅游企业,为旅游企业推出专项担保贷款标准化产品;简化业务流程,在“白名单”旅游企业提交完整申请资料后原则上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按要求定期报送财务数据及业务信息。
第五章 贷款申请人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才能纳入旅游企业“白名单”:
(一)贷款申请人为湖南省内注册、正常经营1年(含)以上的旅游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小微企业、“三农”主体);
(二)贷款申请人及股东、法定代表人在纳入旅游企业“白名单”资格审查时的前两年内无恶意逃废债务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未因金融诉讼导致被执行或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贷款申请人须符合合作银行和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要求及相关业务的办理条件。
第六章 风补资金支持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十二条 风补资金适用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融资担保公司与“白名单”旅游企业所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业务仅限于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具体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贸易融资及综合授信等行业监管部门核定的银行贷款担保业务。
第十三条 纳入风补资金支持范围的融资担保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对应业务应为新发生的“白名单”旅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已纳入省再担保公司备案,不包括房地产、个人购房或购车等消费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不包括对投资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资产公司等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
(二)新发生的融资担保项目单户融资担保金额(担保合同约定的主债权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无还本续贷、展期等贷款政策;
(三)风补资金申报金额应真实准确,按债务人未清偿本金(含债权人承担部分)申报。
第十四条 代偿补偿机制和标准。对于省再担保公司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再担保业务,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等部门单位及风补资金、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市县政府分别按照50%(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20%、省财政承担10%、省再担保公司承担10%、风补资金承担10%)、20%、2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第十五条 因授信总额限制未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但纳入省再担保公司备案的再担保业务,第十四条规定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20%的风险分担由本办法设定的风补资金承担。年度内风补资金补偿上限为融资担保公司本年度承保符合条件的纳入省再担保公司备案业务累计总担保额的5%。
第七章 风补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风险责任分担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融资担保公司承办的融资担保项目须在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化平台)中填写项目有关信息,本办法所涉及的银行、融资担保公司、贷款申请人所签署的借款、担保等合同中,须以适当方式体现为“湖南省旅游企业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贷款、担保业务,并在数字化平台备注为“省文旅厅风补资金专项产品”,不得与其他贷款、担保品种混合;
(二)融资担保公司发生代偿后,须在数字化平台中填写代偿有关信息;
(三)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融资担保项目,由各级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属地分级的原则在数字平台中进行项目代偿申报,并按规定向省再担保公司申请风险分担程序,对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融资担保公司发生代偿后,定期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再担保公司申请代偿分担;
(四)省再担保公司按照风补资金放大倍数(200倍)测算业务总量上限,在总量指标额度内采取先申报先审核的方式受理融资担保公司代偿申请;年度总量指标额度满额后,省再担保公司停止受理融资担保项目的代偿申报。
第十七条 省再担保公司申请风补资金程序。符合申请代偿补偿基本条件的再担保业务,由省再担保公司按季度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代偿补偿项目,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且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审核。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对省再担保公司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补偿方案,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程序性审核。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申报项目的贷款申请人是否纳入省文化和旅游厅公示的旅游企业“白名单”范围。
(二)材料审查:通过与数字化平台比对,审核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等;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报项目的备案状态,申报项目信息与系统备案信息是否一致等。
第十九条 项目公示。对审核通过的代偿补偿项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核意见,确定拟补偿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方案。拟补偿项目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八章 风补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对通过审核、公示的代偿补偿项目的风补资金承担部分由省再担保公司向融资担保公司先行支付,省财政厅按照第十九条确定的项目名单、资金安排方案,以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每半年对通过审核、公示项目的风补资金集中拨付至省再担保公司。
第二十一条 项目追偿。融资担保项目代偿由融资担保公司负责追偿,代偿项目追偿所得款在扣除利息和必要追偿费用后(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及时返还各方。省再担保公司负责督促融资担保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收到追偿返还款后按原分险比例上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应返还省级财政部分及风补资金,按规定退回省级国库。
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及时缴回追偿收入。
第二十三条 风补资金损失核销。对风补资金最终损失的核销,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风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省再担保公司应于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风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代偿补偿项目具体情况、代偿补偿项目的追偿及损失情况、上年度再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对风补资金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应当加强对风补资金的监督。风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风补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对于本办法有效期内已经申报并通过审核、公示的项目,风补资金继续履行代偿补偿责任。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