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2〕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湘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1.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以本人2021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再增加1.4%。
(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对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
(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六)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按照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责任分担要求,我省财政需负担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标新增支出的5%,当年养老金调标补助资金计入下年地方财政补助基数;按湘政发〔2015〕38号文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进行信息系统设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件1),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尚未纳入经办机构管理的,暂由原单位进行调整,待正式纳入后再据实结算。
(二)各地应抓紧于7月31日以前完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并于8月10日前将本地区《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总结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所需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安排养老保险基金补助,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
2.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