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0-03-19 10:4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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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农办函〔2020〕4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湘农联〔2018〕169号)精神,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切实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负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

围绕打造农业“千亿产业”,对主要从事粮食、蔬菜、水果、油菜、茶叶、畜禽、水产、中药材等生产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猪场和规模猪场,以下简称“两场”),因农业生产经营需要,从商业银行或银保监会批准从事信贷业务的保险公司取得一定额度的贷款并已经支付利息,即可享受省财政贷款贴息政策。主要包括:经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不含林业类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

二、贷款资金使用范围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购买饲料、种苗、化肥、农药等农资;农业生产设施(含畜禽舍、机库棚等)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等装备设施建设。

三、贴息范围和标准

(一)贴息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实际贷款额度申请贴息。

(二)贴息标准。根据贷款额度规模确定贴息标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贷款额度为1000万元以内(含,下同)的,按照场贷款市报价利率(LPR)的50%进行贴息;贷款额度在1000万~5000万元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进行贴息;贷款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进行贴息。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两场”中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范围的年出栏量调整为500头以上。

(三)以下情况不予贴息。1.获取的贷款用途与上述内容不符的;2.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等;3.同一笔贷款已获得过国家、省有关贴息补贴的;4.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经营主体;5.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的经营主体;6.涉及大棚房、涉黑涉恶等问题。

四、政策期限和申报时间

此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已申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不再重复申报,2018年未申报的项目仍按照湘农联〔2018〕169号执行)。

每年3月30日和9月30日前各市州农业农村局按照通知要求,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申报相关材料,过期不再补报。各县市区向市州申报时间由各市州确定。

五、申报程序

资料申报采取信息化方式申报,各市州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登录专门网址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具体申报方式另行通知。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申报。申报资料包括:1.申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法律责任承诺书;2.贷款贴息申请表;3.银行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贷款到账凭证和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和电子照片);4.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有效贷款资金使用用途证明材料(复印件);5.贷款查询授权书;6.贷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股东身份获取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公司备案章程等有关资质证明。

(二)县市区审核汇总。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本辖区申报贴息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审核无误后,联合行文向所在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报送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市州复核上报。市州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本辖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和上报,向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行文报送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省本级直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材料直接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报)。各市州和县市区在资料申报时,要结合当地主导产业和经营主体实际贷款利率进行排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对与主导产业发展结合紧密和在银行获得相对优惠利率贷款的经营主体进行贴息。

(四)拨付贴息资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对市州上报的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和“两场”进行审核,按照程序批准下达贴息资金。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后,按照程序拨付贴息资金。

(五)加强抽查与监管。各级要加大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抽查力度,省级主管部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市州审核结果进行抽查,金融机构也将通过专门系统对贷款信息进行核验,每半年通报一次抽查结果。对在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经营主体,将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对配合经营主体骗取贴息资金的金融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对出现上述情况的县市区,将扣减相应贷款贴息额度,对骗贷骗息严重的市州、县市区,将暂停执行贷款贴息政策。市州主管部门应同时建立对所辖县市区随机抽查审核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惩戒力度。

(六)加强信息报送与综合研判。加大贷款贴息数据分析和研判,建立贷款信息报送制度。各级要积极与金融机构对接,对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规模和贷款利率信息进行统计和梳理,对贴息资金使用管理要加强调度,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贵慢问题的对策与建议,形成分析报告,每季度第一周由市州汇总后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报送的情况对全省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联合省级金融主管部门形成分析报告,每半年公布一次。

六、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宣传发动。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政策知晓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申报,主动对接工作,围绕重点和难点问题,帮助解惑释疑。

(二)要严格项目审核。申报工作基础性工作较多,要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逐一核对上报材料;要按照政策标准,严格审核把关,认真核对贷款金额,科学计算贴息金额;要建立台账,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积极和当地金融部门对接,核实贷款的真实性,确保贷款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三)要落实申报责任。坚持“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凡申请贷款贴息的经营主体,必须出具《申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法律责任承诺书》,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联系方式: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郭盛,电话:0731-82257430,邮箱:10962741@qq.com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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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作者: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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