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湘江新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编报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1038号)要求,为推动支持我省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能力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方向
(一)污染治理。支持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污泥处理设施、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对纳入《湖南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湘政办发〔2019〕43号)的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及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支持采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实施的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二)节能减碳。支持重大节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近零能耗建筑、近零碳排放等低碳零碳负碳示范项目。支持节能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项目。支持大中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项目、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已获批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项目入库。各市州要按照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中资源环境类工程和项目储备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要求,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资能力和本地区建设需求,及时将储备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选择符合投向、条件的项目编制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二)严格项目筛选。根据国家要求,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项目要紧紧围绕本领域头部企业组织开展项目筛选。拟上报项目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符合本专项政策要求、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标准,前期工作手续完善,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确保投资一经下达即可投入项目建设。
(三)严格项目监管。要对拟申报项目开展现场核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各项规定,对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进行预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加强审核比对以及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避免存在重复申报和多头申报。
(四)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申报:
1、县(市、区)。2020年以来,获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专项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项目不能按期开工、完工,已进行调整的县(市、区);项目纳入国家和省整改名单或我委问询、督办、约谈范围,整改无明显进展的县(市、区)。
2、项目单位。一是近5年审计、稽察、督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二是在“信用中国”、“信用湖南”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环境失信名单;三是已获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未竣工验收的;四是未启动能耗在线监测端系统建设的重点用能单位。
3、项目。一是无法提供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用地,环评,能评等前期批复文件(根据相关规定或项目实际情况不需办理相关前期手续的除外);二是2022年6月底前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三是此前已获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或已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资金支持的;四是项目真实性、合规性无法确认的。
三、申报材料
(一)市州发展改革委、湘江新区经济发展局上报的正式文件。申报文件正文应注明“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市(州、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附件包括:
1、2022年度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投资计划;
2、备选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项目按优先推荐顺序排列;
3、备选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2);
4、预审意见(见附件3)。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4)。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并附项目单位信用承诺表(见附件5)。
四、申报时间
请于2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版光盘)报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逾期不受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