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的高地,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展现新作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总部经济。鼓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来湘设立企业(集团)总部、中国区总部、区域总部和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功能性总部。鼓励跨国公司来湘设立投资性公司(跨国公司来湘设立投资性公司的,申请前一年其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对世界500强来湘新设立中国区总部,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其在湘企业1000万元;来湘新设立企业(集团)总部的,按“一事一议”方式对其在湘企业给予支持。对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来湘新设立企业(集团)总部,且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其在湘企业1000万元。对行业领军企业来湘新设立企业(集团)总部、世界500强来湘新设立区域总部,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其在湘企业500万元。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领军企业来湘新设立功能性总部的,最高奖励其在湘企业300万元。降低适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量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湘设立研发中心,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海关按规定核定资格后,即可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二、支持招大引强。对实际到位资金(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类项目,下同)和实际到位资金超过2亿元的内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资金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世界500强、全球行业前50强龙头企业新设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国内行业前10强龙头企业新设实际到位内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县市区或园区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首次落户湖南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三、吸引企业抱团转移。对两年内吸引5家以上企业抱团产业转移来湘,且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到位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30%以上或投产率达到50%以上的产业园区(含市场化开发的园中园)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转移来湘的实体企业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对新租赁标准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三年以上的投产企业,根据当年实缴租金情况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采用“PBOS”的模式推进园区开发建设、产业招商和服务升级。
四、支持引进外贸实体企业。对新引进年进出口实绩5000万美元以上且有较大产业带动能力的外贸实体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引进年进出口实绩5亿美元以上且有较大产业带动能力的外贸实体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来湘投资实体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予以激励。
五、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加大对市州、县市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绩效评估,对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市州、100万美元以上的县市区进行奖励。
六、促进项目履约落地。建立省级重大招商项目和省级重点签约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项目履约和资金到位情况的跟踪调度,对年度排名前四位的市州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七、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对符合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给予用地支持。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领军企业来湘设立企业(集团)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实际投资金额超过2亿元(或外资3000万美元)的重大投资项目,结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统筹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对全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为用地集约型工业项目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给予优惠支持。
八、加大项目开发储备力度。将招商引资项目开发纳入全省开放型经济工作评估范围。建立全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库,实行滚动开发、动态管理。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开发、包装、发布招商项目。根据项目签约和落地情况对项目开发主体进行奖励。
九、鼓励创新招商方式。聚焦20条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和特色区块链产业生态,开展精准招商。鼓励开展网上招商,推进省、市、县三级共建共享“湖南招商云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产业链招商咨询服务,建立目标客户库,绘制招商线路图,编制招商分析报告。鼓励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中介招商、以商招商等招商方式,在境内外设立市场化专业招商机构。
十、优化投资环境。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依法稳妥处理好企业投诉,有效维护投资者权益。对内资外资企业一视同仁,支持其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市场竞争。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对排名靠前的市州、县市区和园区进行通报表扬和重点宣传。鼓励市州、县市区和园区依托地方资源优势,依据产业规划,制定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除“一事一议”事项外,本政策措施各项奖励条款省级兑现资金均从省发展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中列支。单个项目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条款的,可以叠加享受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一事一议”项目除外)。奖励到市州、县市区和园区的资金须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