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文明”立法 贡献真知灼见
——安化县代表团讨论侧记
发布时间:2021-01-15 09:45 作者:周云峰 刘候峰 字体:   来源:益阳日报 浏览次数:

1月13日,参加市人大六届五次会议的安化县代表团,分组审议《益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代表们积极为条例建言献策,一致认为,条例将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影响文明城市形象的不文明行为纳入重点治理范围,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可操作性强。

“立法目的在于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阮重庆代表说,参与讨论前,他认真阅读了条例文稿。他建议,第一章第六条中国家工作人员前面增加“党员”,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七款“医护人员”后面增加“公共服务人员”,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八款“车站”后面增加“码头、景区”。

一个地方的文明和进步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胡盛云代表认为,出台条例对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十分重要,推动条例生效,应精准明确执法主体,强化可操作性。

肖可训代表建议,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中“不喧哗”后面增加“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投诉平台”后面增加“受理不文明行为的举报,对举报人保密”,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将“犬只”修改成“宠物”。“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将‘抛掷物品’修改成‘抛掷物’。”张青娥代表斟字酌句,就规划性表述提出建议。

审议中,安化县代表团认为,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城市文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提升公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