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主体作用 健全参与机制
——资阳区代表团讨论侧记
1日13日,参加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的资阳区代表团继续开展讨论。代表们积极履职,认真审议,并就《益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立法与落实提出意见建议。刘时贵、谢梅成参加讨论。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益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代表认为,条例的制定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常态化、法治化、规范化的题中之义,是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现实需要。
伍秋生、黄瑛、胡拥军、唐聪聪、周建军等代表先后发言,各抒己见。他们认为,条例草案的推进实施,重在宣传和落实。人民群众是文明实践的主体,要强化社会参与机制,完善社会参与通道,通过加强宣传,提升广大市民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同时发动街道、村(社区)及广大志愿者积极参与其中,使文明意识深入人心,让文明新风吹遍城乡,并转化为全体市民群众的实际行动。黄瑛代表还建议,要突出重点,找准薄弱点,突破难点,各县(区、市)可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落实的举措和办法。胡拥军代表认为,前期要以引导为先,使市民先有个适应的过程,逐步养成良好文明行为习惯。
代表还就条例的第10、13、17条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补充或修改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