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按照《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1.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2%;
2.参保人员应当在参保地或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危急重症患者抢救外,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3.异地长期居住或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标准,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未备案、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异地就医人员支付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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