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版)》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市政府网站
省政府网站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