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湘劳社函〔2007〕224号》文件,(一)职工被辞退的,其被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二)职工被除名的,其连续工龄计算以我省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即1986年10月以后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工龄合并计算。(三)职工自动离职的,参照被除名规定执行。(四)职工被开除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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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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