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关系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它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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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作者: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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