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收费办法》(湘发改价调〔2017〕4号)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依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当月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二)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但是建设单位向业主承诺减免的物业服务费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