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担保,口头形式是否有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0-12-24 08:5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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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碰到,亲戚或朋友之间借钱,为了确保借款能归还,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第三人来担保。或碍于情面,或认为三方当面见证即可等情况,往往只要第三人提供口头担保,而没有签下书面保证合同。但是,由于所借款不能如期归还等情况,经济纠纷时有发生。于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连同第三人保证人一同追责。那么,第三方在这个经济担保中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对此,现有法律如何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又是怎样规定的?

案情回放

以下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经济纠纷案,借款人偿还被借款人的所借之款本是天经地义之事,无可非议。而本案的焦点是:第三人担保人为债权人仅作了口头担保,而该担保人为借款偿还该不该承担保证责任。《张某军与袁某诚、李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某诚向张某军借款,作为第三人李某坤为债权人张某军提供了口头保证。袁某诚因无钱还款,便将债权转让给某单位,李某坤在其转让协议中作了书面承诺。不久后,原告债权人张某军申请撤销债权转让协议。最后,袁某诚与张某军因偿还借款之事引发纠纷,于是,债权人张某军将借款人袁某诚及担保人李某坤诉讼至当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袁某诚偿还借款、李某坤承担偿还借款保证责任。

法院受理后,双方认定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袁某诚向原告张某军借款是事实,被告李某坤为袁某诚借款保证仅为口头保证,也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张某军也无证据证明李某坤已履行了主要担保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称《担保法》)规定,法院认为李某坤的口头保证,不能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由此判决李某坤不承担保证责任。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一是,根据《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对于袁某诚向张某军所借款项,李某坤只是提供口头保证,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张某军也无证据证明李某坤履行了主要担保义务,由此,李某坤仅为口头保证,而其保证合同不能成立;二是,对于李某坤在他与张某军债权转让协议中所作的书面承诺,即协议第二项内容,其意也只有其合同转让成立后,所关联的单位偿还袁某诚借款时,以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张某军的债务,其将土地他项权证等交给张某军,也仅是为了担保该协议第二项的履行,并没有对涉案债务作出担保意思表示;三是,该债权转让协议属可撤销合同,原告张某军本案中已申请撤销,不能以此得出李某坤具有担保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成立的结论。基于上述三点理由,法院认为李某坤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观点

《担保法》及《合同法》,对第三人保证人,让其保证协议成立只强调了书面形式,没有强调保证人签字这一形式。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则强调了第三人保证协议成立需保证人签字方可生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陈建波律师释法:上述法律条表达了保证合同的成立,既可是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形式,也可以将担保条款设置在债权债务合同中,但均需要担保人签名后才生效;担保行为成立的另外一种形式是,由担保方单方向债权人(担保权人)作出书面性的担保承诺,债权人接收且未表示异议的,担保行为也生效。总之,要求是书面形式,同时需签字才能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民法典》对书面合同成立的要求,尤其是对于法律规则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只要履行义务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即使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该合同也成立。

律师提醒

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陈建波律师进一步解释,《民法典》之前的保证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从《民法典》开始,法律开始依法侧重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陈建波特别提醒,债权人把钱借出去,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中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第三人担保时,一定要注意以下情况:第一,担保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的要式合同,就是必须是书面形式,即口头形式的,如果相关方抗辩不认可,口头的担保行为不成立。第二,担保合同的形式,既可以单独签署担保合同,也可将担保条款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条款之一,均需要担保人签名后,担保合同方成立。第三,担保人已结婚的,要分析清楚是否有必要担保人的配偶也同时签名担保,如果担保人的配偶能签名担保,对于债权人(担保权人)而言,担保效果是最为保险的。第四,要分清楚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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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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