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24〕2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益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政发〔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没有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
第四条 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补偿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正当、公平公正、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前期调查工作,对建筑物当前的权属、建筑面积、建设年份、建筑结构、建筑用途等进行调查,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占用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和建筑物权属登记情况进行核实。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情况进行核实。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是否接受行政处罚进行核实。
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卫生健康、文旅广体、民宗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证照情况进行认真核实。
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书面联系函及相关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核实情况报未经登记建筑物认定联席会议集体研究。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程序按照《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政发〔2020〕10号)执行。
第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一)规划、建设手续齐全并按其规定建设的房屋。
(二)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并于1996年1月1日(原益阳市城市规划处设立时间)前建成的房屋,或1996年1月1日前的正射影像图(航拍图)中有影像记录。
(三)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并于1996年1月1日后建成的房屋,符合生产生活功能需要,建筑面积未超房屋建设时政府公布的基准容积率部分。
(四)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时间)期间,已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建房批准文件,且按其规定建设。
(五)原有房屋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原址改建后的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址改建后的房屋面积与原房屋登记簿面积一致的部分。
(六)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同时经审批的建设施工图纸上有体现且符合《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架空层或车库等其他用房,并与已登记房屋主体一次性建成的建筑。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在1998年1月8日(《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实施时间)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处置国有资产给个人且能提供所有权处置部门处置证明或缴纳房款证明,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改制工作组处置未彻底且仍属于国有或集体(公有)资产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情形。
本条参照合法性建筑补偿的未经登记建筑应当依法评估,扣除相关报建、办证等费用后予以补偿,费用计算基准时间为征收决定发布之日。
第八条 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符合《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未经登记建筑,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未办理规划等报建手续,建筑面积超出房屋建设时政府公布的基准容积率部分,可协商参照以不高于房屋征收评估价值的60%予以补偿,同时给予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整体配合奖。
第九条 2008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符合生产生活功能需要,建筑面积超出建设时政府公布的基准容积率部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条 拟征收范围公告公布后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出具的测绘成果为依据。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进行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按原有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