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与原《信访条例》对比学习资料
湖南省信访局编
2022年4月
前言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做好《条例》实施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按法定程序废止前的相关工作衔接,确保顺畅平稳过渡。要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解读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要牢记职责使命,坚持人民至上,强化问题导向,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4月7日新华社授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2005年1月10日发布的《信访条例》(以下称原《信访条例》)予以废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做好了《条例》实施和原《信访条例》按法定程序废止的无缝对接,确保了顺畅平稳过渡。
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帮助大家对比原《信访条例》学习理解新出台的《条例》,我们编撰了《条例》与原《信访条例》的对比学习资料,起草了对比学习导引,拟制了《条例》与原《信访条例》的变化对比表,供大家学习参考。
由于编撰时间较紧、工作任务较重,对比分析特别是拟制《条例》与原《信访条例》的变化对比表难度很大,难免有疏漏和瑕疵,敬请批评指正。
编者
2022年4月
目录
1.对比学习导引
2.《信访工作条例》与原《信访条例》变化对比表
对比学习导引
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主动适应形势的变化和任务的需要,全面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全面提升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更好担负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职责使命。党中央着眼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制度,对制定《条例》作出部署安排。按照党中央要求,国家信访局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网上信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等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吸收融合2005年发布实施的原《信访条例》内容,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信访工作条例(送审稿)》报请党中央审议。2022年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条例》。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条例》。
二、《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访工作,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第一,《条例》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制定出台《条例》,坚持党中央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对于提高党领导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必将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第二,《条例》是坚持人民至上、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举措。制定出台《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群众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通道,对于推动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作用,当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具有重要意义,必将进一步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厚植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第三,《条例》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制定出台《条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纵深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对于提高信访工作能力和水平,及时反映群众呼声,着力化解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推动信访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加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围绕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职责任务、处理程序、监督体系等进行顶层设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对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及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二是规定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确立了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体制和格局,明确党委、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以及各方力量在信访工作中的定位和职责,同时明确了信访工作保障措施。三是规定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明确各类信访事项提出、受理、办理的形式、渠道、程序和方式,体现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处理信访事项不同的程序要求。四是规定信访工作监督体系。健全信访工作监督机制,对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共六章50条,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共6条,分别规定了:《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定位、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要求。
第二章信访工作体制,第七条至第十六条共10条,分别规定了:信访工作格局、党中央的信访工作职责、地方党委的信访工作职责、各级政府的信访工作职责、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的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其他机关和单位的信访工作职责、工作保障。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共10条,分别规定了:信访和信访人、信访渠道的畅通、信访形式、走访规定、信访信息系统、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件后的处理、其他机关和单位收到信访件后的处理、管辖争议的处理、信息报告制度、信访秩序。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七条共11条,分别规定了:三到位一处理要求、办理工作要求、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的办理、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的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处理意见书、调解和解、办理期限、信访复查、信访复核、多元化解。
第五章监督和追责,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七条共10条,分别规定了:信访工作督查、信访工作考核、三项建议权、年度报告和巡视巡察工作对接机制、引发问题的责任、信访部门的责任、受理问题的责任、处理问题的责任、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等其他责任、信访人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共3条,分别规定了:参照执行、解释机关、实施时间。
四、较原《信访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条例》的创新发展。与原《信访条例》相比,《条例》作为党中央制定的信访工作统领性、综合性法规,实现了一个领域、一个制度、一个文本、一个声音,有以下创新发展: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将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写入法规,对新时代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格局作出全新界定,明确了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二是从国务院《信访条例》仅适用于行政机关,扩展到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所有开展信访工作的主体,对各级党委如何领导信访工作,各级机关、单位如何开展信访工作、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如何提出信访事项均作出明确规定,实现信访工作领域全覆盖。三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信访制度改革成果进行系统整合,总结固化提升了网上受理信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调解、和解、多元化解,信访部门与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巡视巡察机构工作衔接,信访工作督查、信访工作考核、信访部门“三项建议”、信访情况报告等一系列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四是构建起较为完整的信访工作监督体系,突破原《信访条例》仅规定信访部门督办特定事项的局限,丰富了监督手段,强化了监督力度,为信访工作平稳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条例》与原《信访条例》的对比分析。《条例》分总则、信访工作体制、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监督和追责、附则六章,共50条;原《信访条例》分总则、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51条。《条例》新增了15条(第二、三、四、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二十七、三十三、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九),删除了原《信访条例》3条(原第十、十三、四十九条),完整保留了1条(原第五十条现为第四十八条),原《信访条例》51条除上述删除的3条和完整保留的1条外,其余的47条被修改并整合成了34条。《条例》较原《信访条例》的变化(详见《信访工作条例》与原《信访条例》变化对比表)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加强了党的全面领导。将原《信访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修改为:《条例》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作为制定《条例》的首要目的;并在《条例》第五条第(一)项中明确:“(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信访工作的首要原则;在第七条中明确:“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在第八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的具体职责,第九条中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的具体职责和要求等等。具体条款中,有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规定有40多处,贯穿整部《条例》的始终,是新出台的《条例》最鲜明的一个特征。
二是扩大了适用主体范围。原《信访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等行政机关内部系统,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适用;而现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均适用,大大地扩宽了《条例》适用的主体范围。
三是固化了信访改革成果。《条例》总结了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原《信访条例》是十八大之前出台的),将网上信访、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等信访改革和法治化建设成果予以吸收并固化提升。如:将原《信访条例》第二条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修改为《条例》第十七条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并在第二十一条中专门就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作出规定,突出网上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信访的首选形式,突显网上信访的“主渠道”作用和重要性(2021年12月24日中办、国办还专门下发了中办发〔2021〕48号文件《关于加强新时代网上信访工作的意见》);《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分别就建议意见类、投诉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对原《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事项,明确信访部门不受理只需转送和引导向政法等有关部门反映即可,并具体地规定了相应的法定途径,巩固提升了诉访分离和分类处理等信访改革和法治化建设成果。
四是理顺了信访工作体制。《条例》增加了第二章信访工作体制,从第七条至第十六条共用10条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职责,较原《信访条例》增加了第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条(共7条),吸收并修改了原《信访条例》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五、六条,较原《信访条例》系增加的条数最多的一章。其中《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第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条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职责。原《信访条例》未作出这么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条例》专用1章10条作出这么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找准了问题的症结,坚持了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厘清了信访部门与有关机关、单位信访工作职责分工,解决了信访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信访工作职责不清、工作体制不顺、相互推诿扯皮、信访部门不堪重负等突出问题。
五是健全了信访工作机制。《条例》总结党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运用党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建设的成果,吸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2〕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51号)等制度文件中已明确的相关信访工作机制,在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进一步具体明确了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信访督办专员、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等工作机制,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阅办来信和接待来访及包案化解、联合接访等工作机制,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信访信息报告、多元化解等工作机制,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进一步明确了信访督查、考核、追责、年度报告、与巡视巡察工作对接等工作机制。上述制度文件均属原《信访条例》出台后制定的,因此《条例》吸收上述制度文件所明确的有关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了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弥补了原《信访条例》的不足。
六是强化了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构筑完整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是《条例》的一个显著变化和重点内容,《条例》的第一、二、三、四、五章共用25条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涉及条数最多、涉及面最广,较原《信访条例》变化也最大。《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三)项将“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作为信访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第二章第七条明确了信访工作格局:“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第八条至第十六条分别明确了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责任的具体内容(职责);第三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了各级各部门登记、转送、交办、受理、告知等信访工作责任;第四章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分类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责任;第五章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通过督查、考核来压实信访工作责任,第四十条至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不同情形的问责方式。《条例》共用25条,从信访工作原则、工作格局、责任内容、督查、考核、问责和问责情形、问责方式等方面分别对明责、尽责、问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构筑了一个完整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编者
2022年4月
《信访工作条例》与原《信访条例》变化对比表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信访条例》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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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至第六条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至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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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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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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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工作定位)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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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指导思想)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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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作原则) |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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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作要求) |
第三条第一、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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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
第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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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党中央的信访工作职责)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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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方党委的信访工作职责)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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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政府的信访工作职责) |
第五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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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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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运行机制)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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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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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信访部门的职责) |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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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其他机关、单位的信访工作职责)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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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工作保障)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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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
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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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畅通信访渠道) |
第九条 第五条第三款 第三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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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信访要求) |
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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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走访规定) |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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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信访信息系统) |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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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信访部门对收到信访事项的处理) |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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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其他机关、单位对收到信访事项的处理) |
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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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管辖争议的处理) |
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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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制度) |
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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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信访秩序) |
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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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三到位一处理”要求)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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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信访事项办理要求) |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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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的处理) |
第二十九条 第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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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的处理) |
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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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处理) |
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一)项 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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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 |
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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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调解、和解)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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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办理期限) |
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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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信访复查) |
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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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信访复核) |
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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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多元化解)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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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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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信访工作考核) |
第七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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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三项建议权) |
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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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年度报告和与巡视巡察机构对接机制) |
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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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引发问题的责任) |
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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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信访部门登记、转送、交办和督办的责任) |
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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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受理问题的责任) |
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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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处理问题的责任) |
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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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 |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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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对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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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
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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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解释机关)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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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施行时间) |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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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共50条,新增了15条(第二、三、四、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二十七、三十三、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九),删除了原《信访条例》3条(原第十、十三、四十九条),完整保留了1条(原第五十条现为第四十八条),原《信访条例》51条除上述删除的3条和完整保留的1条外,其余的47条被修改并整合成了3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