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8-18 15:25 作者: 来源:市信访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同时信访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2022年8月1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益阳市公安局、益阳市司法局、益阳市信访局联合出台的《益阳市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是精准贯彻《信访工作条例》的重要举措,为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提供法律支撑。

《通告》全文如下。




益阳市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维权,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三、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五、信访人具有以下情形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批评和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办理期限内仍然重复上访的;信访事项已经信访三级终结,信访人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但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按政策解决到位,并已明确告知解决情况,仍然采用重复上访、重复写信、重复网投、重复电话骚扰的。信访人已经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停访息诉协议,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信访人又重复信访的。

(二)涉法涉诉事项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到有关机关、单位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的,或者实施威胁、侵犯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

(三)对在信访场所以生病无法行动为由,拒绝就医,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的;或者将年老、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及未成年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的;集资用于重复上访、缠访、闹访、集体上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等便利措施,协助他人缠访、闹访的;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以信访为名或者以代理信访为名,插手社会事务,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的。

(五)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或用假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以匿名方式从事信访活动的。

(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信访的,或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七)以信访为名,在机关、单位非法聚集、静坐、滞留、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碍交通,强行冲击机关、单位,阻碍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在信访活动中,损坏公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物品的。

(八)以信访为名,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或者本人直接参与在各级机关、单位、交通场所、重大活动场所以及上述场所周边其他公共场所上访,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穿血衣、披麻戴孝、抬棺材、抬遗体、捧骨灰、捧遗像、焚烧物品等行为的;或者采取跳楼、跳河、自焚、攀爬建筑物等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

(九)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围攻、殴打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或采用信息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等方式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支持、帮助的。

(十一)在信访活动中,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者未按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十二)利用全国全省全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者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期间赴省进京越级上访或到非接待场所上访的。赴省进京上访拒不自返,继续倒流进入非信访接待场所登记,或者提出无理诉求的。

六、对初次实施违法信访行为且情节轻微,行为人经教育能够端正认识,明确表示今后不再违法信访并向有关机关、单位提交书面保证书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七、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或者信访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犯罪个人信息依法记录保存,在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入伍、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和就业时,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审查。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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