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公安机关对上级转交或本级接收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要及时审查、甄别
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正在办理中的行政、刑事、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或对本级公安机关已办结的行政、刑事、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不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相应法定救济途径的,导入法定程序办理。对于其他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无法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办理。
二、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定程序办理,要及时告知信访人
公安机关已依法出具决定书、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且法律文书中载明法律救济权利内容的,直接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方式救济;公安机关未出具法律文书或出具的法律文书未载明法律救济权利内容的, 应书面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定救济途径向有关部门提出。
三、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入法定程序,依法办理
(一)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行政、刑事、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信访人要求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的;
(二)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信访人对有关办案程序提出复议、复核的;
(三)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不服,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复议的;
(四)对公安机关火灾、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等不服,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重新鉴定的;
(五)对公安机关及民警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信访人要求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
(六)对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信访人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的;
(七)其他需要导入法定程序的事项。
四、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告知信访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一)控告公安民警涉嫌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或涉嫌渎职犯罪,信访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信访人要求立案监督的;
(三)针对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信访人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后,对处理决定仍不服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的;
(四)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已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信访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事项。
五、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告知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一)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不服,信访人不愿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对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信访人对结论仍不服提出诉求的;
(三)公安机关对造成损害赔偿纠纷的火灾、交通事故等已作出认定,或是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不成,信访人要求获得民事赔偿的;
(四)属于公安机关和内部工作人员民事侵权、劳动合同纠纷等问题的;
(五)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
(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
(七)其他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