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民告官”解纷渠道 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新《行政复议法》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31 17:04 作者: 来源:市信访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颁布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对于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强化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此次修订有哪些重要变化?将会带来哪些影响?

  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法学博士、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薇律师。

  将“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

  过去4年,黄薇带领团队受托审理、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年均逾300件。在她看来,此次《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真正通过法定程序将“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修改内容亮点突出,对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意义重大。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等提出明确要求,此次《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是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黄薇介绍,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颁布施行,至今24年未经过大修,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尤其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经修正引入了行政复议双被告制度,现行《行政复议法》的条款与行政复议双被告制度衔接不够,未能发挥制度最大功效。

  此前,行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存在争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并相应增设继续履行、给予补偿等行政复议决定方式,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是未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黄薇举例解释,甲公司与某市政府签订地铁X号线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甲公司投资建设地铁X线,运营30年期满后,地铁产权移交政府。谁知不久后,政府又将地铁X号线的建设运营权授予了乙公司。“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甲公司可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省政府确认市政府违法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责令市政府继续履行。”

  部分案件需先提起行政复议不服后方能诉讼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履责类案件、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案件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即针对这些争议,相对人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不服后方能提起诉讼,不能直接提起诉讼。黄薇认为,这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重要举措。“信息公开案件及履责类案件的行政复议前置,预计将大幅增加行政复议机关的收案量。案件的大量涌入,一方面将给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带来不小的审理压力,另一方面也必将使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能力得到淬炼”。

  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其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黄薇介绍,此前的过渡期内,大多数省份已经原则上取消了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地方政府统一行使。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施行之后,国务院部门也将不再受理对其下辖的省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垂管机关,以及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除外。

  在交管、城管等小额多发的行政处罚方面,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需要维持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这不仅便利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也赋予处罚机关自我纠错的机会。处罚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如认为确有错误,可以自行纠正。如认为不存在错误,则应于5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机关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将通报批评

  令人关注的是,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这一规定得以更新修订。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内容、依据、事实和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如甲殴打乙,公安机关对甲作出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甲认为处罚过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现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只能将甲的拘留天数减少或维持,不能增加。而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乙作为被殴打人(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主张甲的处罚过轻要求加重,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可以直接将甲的拘留天数增加。

  “所以甲在申请行政复议时,需考虑他既有可能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处罚、减轻处罚,也有可能被加重处罚。”黄薇如是说。

  此外,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还增设了被申请人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时的处理情况。第77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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