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15 14:55 作者: 来源:市信访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2020年12月26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长江保护法针对长江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特别的制度措施,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筑牢绿色发展根基,标志着长江大保护进入依法保护的新阶段。

《长江保护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不仅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更是在深刻理解流域立法特点和长江流域特色基础上,由国家统领,跨行政区域与职能部门参与研究、制定而成。《长江保护法》为实施流域综合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以后其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建设提供了完整性、系统性立法创新与实践参考,对于适时推进黄河流域立法,以及其他流域立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长江保护法》的八个关键词

关键词1:流域法——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与《水污染防治法》《水法》《航道法》等相关法律相比,既有不同的侧重领域,又存在较密切的衔接关系。《长江保护法》的施行,不影响相关法律在长江流域的适用,《长江保护法》重在解决相关法律没有涉及或者规定较为原则,但影响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点领域、关键问题。

关键词2:水生生物——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关键词3:禁渔——一系列举措破解长江“无鱼”之困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关键词4:控制采砂——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

《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关键词5:防洪——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关键词6:污染防治——保护法明确长江流域控制总磷排放

《长江保护法》提出,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涉磷等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要在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实施更严厉的处罚。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之上提高了处罚额度,也提出了新的处罚形式,包括禁止建设化工项目、化工园区,新改扩建尾矿库。违法侵占建设的行为,由环保、资源等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并可以报请政府依法关闭。

关键词7:提升水质——干流首次全面达到Ⅱ类水质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

关键词8:修复——生态修复要把资金用在该用的地方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长江保护法》四大亮点

第一,做好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长江保护工作;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建立长江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河湖长的职责分工;建立区域协调协作机制,明确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调与协作,切实增强长江保护和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二,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

法律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如强化水资源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保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禁渔的决策部署,加强禁捕管理和执法工作等。

第三,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法律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设立“规划与管控”一章,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通过加强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破除旧动能、培育新动能,实现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

第四,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

法律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规定国务院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长江保护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补齐现有法律的短板和不足,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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