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1-12-06 15:42     来源:益阳市文旅广体局 作者:     浏览量:921[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文综罚字﹝2021﹞F-000029号

当事人: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Q27G8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卓领     

住所(住址等):益阳市赫山区团员北路159号201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7月12日,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转来的《旅游投诉案件督办通知书》,有长沙县黄兴镇的群众投诉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欺诈。接到省厅的《督办通知书》后,支队执法人员匡程(08001700014)、袁洪(08001700055)及工作人员陈望明、温荡分别于2021年7月13日、7月20日、8月2日、9月27日对位于益阳市赫山区团员北路159号201室的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但该公司一直处于关门停业状态,主要负责人(张卓领)也无法联系上。

2021年10月15日14时30分至15时45分,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匡程(08001700014)、袁洪(0800170005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益阳市赫山区团员北路159号201室的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位于湖南中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2楼,现场未悬挂《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该公司相关企业登记信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卓领,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4日,经营范围: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旅游景区管理及开发,旅游景区规划设计,旅游项目管理服务等;目前该公司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另查,该公司内无其他工作人员,经营场所内摆放公司广告牌(门牌),旅游宣传资料等。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张卓领无法提供。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拍照取证。3、现场提取相关旅游宣传(活动)资料等证据;4、当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或合法委托人接受调查询问。本次检查法定代表人张卓领全程陪同。

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2021年10月18日对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执法人员匡程、袁洪办理此案,工作人员陈望明、温荡协助调查。

2021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投诉人李鲜红进行第1次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李鲜红陈述了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该公司在益阳地区开展旅游业务的情况,并详细介绍了该公司的运营模式,后签字确认。

2021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在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依法对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受托人曾超(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进行第1次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曾超陈述了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在长沙、湘潭两地开展旅游业务的情况,与湖南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2020年供应商产品服务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及该公司开展旅游业务持续的时间、收支情况等;在询问过程中,曾超陈述了该公司在处理投诉纠纷中所做的工作,并提供了在《湖南日报》上刊登的《公告》和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度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证据材料。法定受托人曾超在执法人员依法搜集的相关证据未提出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0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在长沙县黄兴镇大众村村委会会议室依法对投诉人李文伟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李文伟对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在长沙县黄兴镇大众村开展旅游业务的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向执法人员提供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在该村组织旅游活动收取相关费用后开具的《专用收据》,后签字予以确认。

现查明,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主要经营范围:旅行社及相关服务等;旅游业务的开展主要在湖南长沙、湘潭、益阳等地;主要通过发行会员卡,与湖南中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作,承诺组织旅游者在国内及境外开展旅游活动等方式收取相关旅游费用;旅游业务开展时间从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其开展旅游业务主要时间段集中在2020年。目前,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因内部管理,以及旅游纠纷等问题,该公司已暂停营业。

相关证据:

证据一:《旅游投诉案件督办通知书》1份,《投诉信》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据提取单》9张,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收据》复印件31份;《2020年供应商产品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利润表》复印件1份;《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证明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以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4份(张卓领、曾超、李伟文、李鲜红),《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受托人曾超《工作证》复印件1份,证明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主体的合法性,以及张卓领、曾超、李伟文、李鲜红等4人接受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具备真实性和关联性。目前,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已基本确认。

违法所得的认定:

通过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2020年度利润总额为:-187762.28元,净利润:-187762.28元。视为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当事人(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涉案证据;在处理投诉纠纷中能主动应对,不推诿、不回避,尚未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关于《请求对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从轻处罚的报告》,执法人员通过多方调查、核实后予以采信。

综上,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上可以认定当事人有主观过错,且并未及时改正,因此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4日我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决定,以及享有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处罚内容):综上,现决定对你(单位)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对湖南斑马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卓领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合计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一楼C区非税窗口(高新区迎宾路55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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