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文综罚字〔2021〕F-000030号
当 事 人: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市场捌零网络科技经营部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430903MA4P4T2R1U
经营者:孙桂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市场电脑城
经查,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市场捌零网络科技经营部向益阳高新区英雄战地网咖提供电脑系统安装、维护服务,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21套Windows 7操作系统安装并运行于益阳高新区英雄战地网咖的营业性电脑终端中。因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市场捌零网络科技经营部与益阳高新区英雄战地网咖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当事人对计算机硬件和计算机系统软件的安装费用、维护费用重叠交叉,违法经营额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应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①2021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益)文综检(勘)字〔2021〕F-000030-1号];②2021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益)文综检(勘)字〔2021〕F-000030-2号]。证明案件来源书证。
证据二:①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市场捌零网络科技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②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市场捌零网络科技经营部经营者孙桂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①益阳高新区英雄战地网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②益阳高新区英雄战地网咖投资人陈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③对益阳高新区英雄战地网咖投资人陈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④对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市场捌零网络科技经营部经营者孙桂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⑤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5张;⑥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市场捌零网络科技经营部《关于无法提供授权证明的报告》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当事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复制的电脑系统在网吧营业性终端中运行,损害了社会公益。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021年11月5日,我单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与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壹百元整(¥2100.00)之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C区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版权局
2021年11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