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文罚字〔2020〕第F-000006号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如意网络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903MA4LDNY2XX
投资人:蔡 红
住所(住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路颐园巷(原市陆运公司综合楼一楼)
2020年5月24日10时20分,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刘 斌(08002100007)、龙海燕(080021000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路颐园巷的益阳市赫山区如意网络会所进行检查。经查,该网吧证照齐全,且正在对外营业。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对正在该场所22号、5号终端上网的消费者进行登记和拍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填写《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情况登记表》;3、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4、现场拍照取证。本次检查于2020年5月24日10时50分结束。
经审批,我支队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2020年6月2日,本支队执法人员刘 斌(08002100007)、龙海燕(080021000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益阳市赫山区如意网络会所的投资人蔡红就该案进行调查询问,并依法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蔡红承认了在2020年5月24日,文化执法人员对益阳市赫山区如意网络会所的检查中接纳了2名未成年人的事实,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0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在益阳市赫山区如意网络会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情况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书证。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0年6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四:现场取证照片打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的视听资料证据。
上述证据系本支队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已交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且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执法人员已经可以确认益阳市赫山区如意网络会所的违规事实。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结合《益阳市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三节第二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一次接纳2名以下(含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3000-5000元的罚款。因此,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0年6月17日,本支队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种类、幅度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2020年6月23日,本支队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进行审批。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农商银行资源分理处(市
政务中心一楼2号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