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5日,益阳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在对益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办公电脑中有“2023年11月14日沅江一日游旅游报名统计表”1份,“精品益阳旅游广告电子宣传单”1份,“精品益阳(三选一)行程安排表”1份。经查,该旅游活动为益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组织公司客户参加益阳一日游活动,团费:90元/人,游客人数79人(含公司员工9人)。现场负责人潘某无法提供游客保险及旅游合同。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旅游活动宣传单》1份、《游客名单》1份、《精品益阳三选一行程单》1份,并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对公司店长潘某进行调查询问。根据潘某的陈述,该活动委托益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员熊某负责,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6日对益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曹某及业务员熊某开展调查。经查,本次旅游组织者为谢某。2024年1月24日,经批准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查明,本次旅游活动组织者为谢某,于2023年6月至9月在湖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益阳营业部担任业务员,并通过该岗位积累一定客户人群。2023年11月通过介绍,策划某贸易有限公司客户“沅江一日游活动”,并负责安排行程、餐饮、租赁车辆、导游、购买保险等工作,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的方式共收取团款6930元,无法提供旅行社经营许可资质。
本案依法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证实谢某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给予当事人谢某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陆仟玖佰叁拾元(693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编码第212项:违法行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典型意义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制度是旅行社行业监管的基石,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是保护旅行社和旅游者合法权益、维护旅行社行业有序规范发展的重要保障。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有力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组织游客出行,易存在不购买保险、租用“黑车”等不安全因素,严重侵害旅游者权益并扰乱旅游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