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军人优待抚恤条例》;
2.民政部2007年第34号令《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3.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民发〔2004〕195号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5.其他有关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评残政策性文件。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
7.国家和省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4、第5、第6项人员,根据《公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三、办事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评残的书面报告:说明其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和经过。(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的公章);
3.有受伤记载的档案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4.评残申请人所在单位研究定性为工伤的会议记录;
5.评残申请人负伤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6.提供受伤时期的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和任命命令及提供公务员证或警察证复印件;
7.军人退伍登记表;
8.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伤残评定书;
9.受伤后首次住院病历(复印件必须加盖复印件单位的公章及复印时间、复印件提供人签名);
10.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5张;
11.申请人单位出具书面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完毕后需对公示结果出具书面结论,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四、办理流程
1.审查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齐全;
2.审查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是否真实;
3.初步确认申请人残情是否符合评定残疾等级;
4.填写《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由优抚股长及其分管优抚股领导签字,并盖区民政局公章),呈报市级民政局审查。
流程图:受理——批准——办结——核发补助金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90天
2.承诺时限:90天
六、收费标准
无收费。
七、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名称:益阳市资阳区民政局优抚股。地点:益阳市资阳区民富路6号。邮编:41300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联系电话:0737-3337703。投诉电话:0737-3337017。
市民意见 | 市民 | 反馈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