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
信件主题: |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 | ||
姓 名: | 唐佳宇 | 联系方式 | 156******** |
信件内容: |
亲爱的局长, 本人于8月13日在超市购买了湖南省益阳市鱼山鱼海有限公司的鸡翅中(盐焗味)商品,一起花费30多元,在拆开使用后发现其中一包里面存在苍蝇,苍蝇和食品融为一体,相当之恶心与反胃,由此可见他们公司食品安全有多么的不达标,我找到他们公司进行协商后,他们公司推三阻四,说什么异物性质无法确定,什么根据规章制度拆了包不予赔偿,十分强硬,只愿意赔偿我88了事,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本人原本只想向他们索要300元的赔偿金,但他们一直推三阻四,拿他们公司的条款拆包不予赔偿给我说事,这令本人非常气愤,这个苍蝇无论拆不拆包都是存在于他们的产品之内。他们的食品安全不过关,为何要消费者承担责任?更何况国家的安全法规定了要赔偿这么多,你一句拆过包的不予赔偿,尽最大可能只能赔偿88,难道就想随意把消费者打发吗?他们的规章制度难道比国家的《食品安全法》更有法律效力吗?我感到十分的气愤与不解,我目前的诉求就是按照《食品安全法》赔付我1000元,维权之路相当艰难,希望局长能还我一个公道,最后本人愿对上述发言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也愿意将携带苍蝇的鸡翅送去检测,看异物性质到底能不能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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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 2024-08-19 12:12:41 | 留言IP: | 10.56.2.142 |
信件回复 | |||
回复部门: |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回复内容: | 市长信箱(编号40930)的投诉分送 情况告知书
唐佳宇: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收到你标题为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 的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已将你的投诉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 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 下一步,该局将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回复你。 (联系人: 李瑛 ,联系电话:0737-8821055) 特此告知。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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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4-08-22 09:2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