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标题: 行政复议申诉
- 来信时间: 2021-11-22 17: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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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人:刘习广 男 被申请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管局 复议请求:对被申请单位玩忽职守 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给予处分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对被申请人办案人员失职渎职 责令被申请单位办案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依法处理违规人员。事实与理由:
本人因生活所需于2021-04-25在微店APP上店铺名为‘财富庄园’的店铺内购买到了由被诉方生产的‘荷香茯砖’茶,2KG及900G的各一块,订单号分别为814621978862749,814626270086301,商家使用邮政快递9882517356959派送。担心破损遂录制开箱视频保存。收货后发现下单的900G的被商家发成了2块2KG的。
而后本人发现该食品有不符合国家标准法规之处。该产品名称为:荷香茯砖 配料:黑毛茶、荷叶、决明子水浸出物等,生产企业: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L),执行标准:Q/AHL0003S,生产许可:SC11443092300254,生产日期为2010年05月08日,受委托生产企业:安化万隆实业有限公司(W),执行标准:Q/YAWL0001S,生产许可:SC11443092300199。根据产品实物标签上标注的企业网址(www.chinahualai.com)本人进入后查看了该公司的产品介绍,其中有‘荷香茯砖’茶这一款,且产品介绍内的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都与本人所购买到的产品一致。而根据其产品介绍内容发现,该公司是2014年开始生产荷香茯砖茶,而本人所购买到的荷香茯砖茶生产日期为2010年,又依据GB7718及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故认定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10年05月08日,与该公司的生产经历不符,该企业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了提高产品久远的历史而涉嫌违法。 其二:生产企业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L)在产品标签上的生产许可为:SC11443092300254,受委托生产企业安化万隆实业有限公司(W)在产品标签上的生产许可为:SC11443092300199。通过查询发现该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7-05-31至2021-10-31.该受委托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7-11-07至2021-10-31.而该产品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05月08日合格,也就是该款茶叶在生产时还未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诸多规定涉嫌无证生产。
后本人于2021-05-06向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举报产品标注的生产商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知‘根据你提供的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华莱公司进行核查,华莱公司表示,公司不曾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第三方电子平台(如淘宝、微信微店等)销售公司生产的“华莱健”系列黑茶产品,所有标注“华莱官方经营”“华莱官方授权”“华莱公司代理”等信息的店铺均系个人侵权行为’。而后本人又再次举报产品实际发货人黄向阳 电话:13327371006 发货地:益阳市安化县龙塘乡沙田村98号。后发货人与本人电话沟通后承认货是从她那里发过来的,也承认该产品是她的,本人问询产品实际生产商时,发货人告知本人是从当地茶商手里收购来的,并无购货凭证台账记录,也无任何产品相关检测报告;本人有电话录音,故该产品从何而来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都存在一定的疑点,致使本人至今无法维护合法权益,导致不合格食品搁置手中,财产受损。而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扣押违法食品,也并进行任何立案调查未对本人做任何回复。从食品安全法风险预防原则考虑,望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重新立案审查,及时与本人联系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本人。感谢
- 答复部门: 益阳市司法局
- 回复时间: 2021-11-26 15: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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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信件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益阳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益政办函〔2021〕20号)文件精神,如您认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您可以向安化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您认为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您可以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感谢您的来信,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益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一科:0737-4202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