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
我叫谭庆元,男,52岁,1990年3月入
伍,1994年12月退役,1995年7月被安
置到湖南省益阳市公路局下属单位湖南
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因公司不能安排本人上岗工作,自2009
年至今一直待岗,待岗期间仅发放60%
的基本生活费,现因市企分离,本人自
2024年1月开始在益阳市公路应急抢险中
心上班。我想咨询一下退役士兵在待岗期
间的工资应如何发放?有没有相关的政策
文件?如何维护本人的合法正当权益?
请给予回复为盼,谢谢!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第一条第三小条 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2011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具体情况请与益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联系,联系电话:650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