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标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明确?
状态 已处理
姓 名 李灿华
联系方式 18230577520
留言时间 2018-02-26 16:02:25
回复单位 益阳市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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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8-02-26 16:56:51
    对这一问题,当年立法和去年修法都有不同意见。当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该法时明确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市场主体,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样,在法律中也不宜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整体上维持原来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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