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甘宁边区政府拥军公约
1943年1月1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了《陕甘宁边区拥军公约》,刊登在1月16日的《解放日报》上。《公约》的具体内容如下:
拥护军队 保卫边区
帮助生产 参加战争
军人过往 招待殷勤
转运伤病 爱护关心
防奸严密 消息灵通
优待抗属 建立家务
退伍残废 立业成家
潜逃战士 归队不差
过年时节 慰劳有加
军民团结 战胜日寇
2.我军历史上第一个(八路军留守兵团)《拥政爱民公约》
1942年冬,拥政爱民运动首先在陕甘宁边区部队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各部队遵照中共中央指示,深入进行拥政爱民教育,清除军阀主义影响,增强群众观念,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了军政、军民团结。
1943年2月1日,八路军留守兵团司令部、政治部在《解放日报》上公布了《拥政爱民公约》。这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八路军留守兵团)的第一个拥政爱民公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服从政府法令。
二、保护政府,帮助政府,尊重政府。
三、爱惜公共财物。
四、不侵犯群众利益。
五、借物要送还,损坏了要赔偿。
六、积极参加生产,减轻政府和人民的负担。
七、帮助人民春耕秋收和冬藏。
八、帮助人民进行清洁卫生运动。
九、了解民情风俗,尊重民情风俗。
十、向人民宣传,倾听人民意见。
1943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指示全军各部队,于每年农历正月普遍地举行一次大规模的拥政爱民运动,宣传拥政爱民公约,自己开检讨会,召集军民开联欢会,邀请当地党政领导人参加,有损害群众利益的,实行赔偿、道歉。这一做法,相沿成习,形成制度。在每年的拥政爱民活动中,各部队检查拥政爱民公约的执行情况。
3.《新四军拥政爱民公约》
1943年3月9日,《解放日报》公布《新四军拥政爱民公约》。公约内容如下:
一、服从政府法令;
二、保护政府,帮助政府,尊重政府;
三、爱护根据地,不浪费一粒公粮、一根公草;
四、借物要还,失物要赔,态度要和蔼,不侵犯群众一针一线的利益;
五、帮助群众团体,保护群众团体;
六、帮助人民耕作和收割;
七、帮助人民进行清洁卫生和文化教育运动;
八、帮助民兵自卫队;
九、尊重民情风俗;
十、进行调查,倾听人民意见。
4.《晋绥边区行署、抗联拥军公约》
1944年1月11日,晋绥边区行署在《解放日报》发表了《晋绥边区行署、抗联拥军公约》。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军粮军草要保证供给,保证运送公粮要碾簸干净,不带糠粃。
二、要积极帮助军队打仗,抬送茶饭,抢运伤兵,民兵更要积极参战。
三、要办好担架运输工作,行动要快,不拖延推托。
四、对伤病员和荣誉军人要注意保护,经常慰问。
五、军队在生产中有困难要帮助解决,教军队生产可更好些。
六、要切实优待抗属,健全代耕办法,保证抗属生活。
七、要爱护退伍军人,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上的困难和生活上的困难。
八、要办好招待制度,过往军人的饭食住宿要好好照顾。
九、代做军鞋要加工细作。
十、敌占区的人民要拥护抗日人员的活动,帮助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5.淮南苏皖边区展开拥军运动——行署公布拥军具体办法
1943年12月30日,《解放日报》刊载了《淮南苏皖边区展开拥军运动——边区行署公布拥军具体办法》。其具体内容如下:
淮南苏皖边区展开拥军运动——行署公布拥军具体办法
(1943年12月25日公布)
“新华社华中二十五日电”:淮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关于拥军运动作出的重要决定,通告各级行政机关。该决定首先指出拥护军队是边区人民与政府应该的责任,因新四军是淮南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创造者及保卫者,而且新四军还进行了大规模的生产运动,以减轻人民的负担。接着该决定对于淮南各级政府及人民过去的拥军情形加以检讨,指出仍然存在着好些缺点,例如忽视了拥军的重要性,对于军事动员不够努力,对于优待抗属及安置残废尚未做得不够,对于动员归队工作做得也不够等等。该决定即根据上述缺点指示今后必须积极改善与加强拥军工作,决定如下的具体办法:
(一)必须使干部认识拥军主意及重要性,广泛地向群众作深入的解释宣传。
(二)对军事动员、粮食收发、借用工具等,政府必须领导人民帮助军队。
(三)军队到处,在战时政府必须领导人民带路送信;在平时应发动群众来欢迎。
(四)根据地优抗法令,切实优抗,真正做到代耕、救济、组织教育及奖励抗属积极生产。
(五)帮助军队积极进行动员归队工作,经常照顾残废军人。
(六)军政民关系上发生纠纷时,政府人员应以“厚责于己而薄责于人”的态度处理之,不能解决则呈报上级解决。
此外,并令各级政府仔细讨论检查拥军工作,并作为经常工作之一,决定明年二月(即旧历正月)为全边区的拥军运动月。现正与新四军四师政治部拟订拥军运动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