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继续减征80%个税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继续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
《通知》明确,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80%,且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其中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含单独计税的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通知》提出,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通知》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文/吴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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