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湖南中科宇能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9-10 15:08 作者: 来源:红网时刻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人社监理决字〔2025〕7 号

  单位名称:湖南中科宇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H1WE7N

  法定代表人:孙贤初

  公司地址: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东部新区工业园401号

  2025年2月17日至6月11日,我局陆续接到投诉你公司两起拖欠劳动者工资事项,涉及人数共8人,被拖欠的工资共计123233.27元,两案立案号分别为(2025)13号,(2025)24号。因被投诉单位和投诉人为同一公司,故两案合并处理。2月28日、6月12日,我局依次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益劳监询字〔2025〕16、26号),经过调查,我局认定你公司拖欠李志平等8人工资123233.27元。7 月4日、7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5〕24、27号),但限期内未改正。2025年8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2025)12号后,你公司提出与劳动者核实工资数额的证明,我局最终确认拖欠工资数额为115638.27元。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湖南中科宇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8名劳动者工资115638.27元支付到每名劳动者的银行卡上(每名农民工工资明细详见附件)。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李函禧

  联系电话:0737-6502101

  联系地址:益阳市世纪大厦行政楼4楼410室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0日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附件

  欠薪明细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涉及金额(元)

1

孙文兵

7801.63

2

徐小平

20384.37

3

李志平

9320.54

4

谢跃飞

16525.42

5

龙雪春

16484

6

王新民

16368.31

7

蔡双全

17360

8

陈芳

11394

共计

1156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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