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湖南福诚达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1-13 17:02 作者: 来源: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人社监理决字〔2026〕2号

  单位名称:湖南福诚达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BPY28Q45

  单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碧云峰村银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皮立君

  2025年10月起,我局陆续接到徐志、彭尚喜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2025年10月31日、11月11日,我局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益人社监询字〔2025〕54号、57号)。经调查,你公司拖欠徐志工资12876.12元、彭尚喜工资23858元。2025年11月18日、26日,我局分别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5〕47号、49号),责令你公司限期内支付徐志、彭尚喜被拖欠的工资,但限期内你公司未改正。2025年12月31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25〕19号﹚,并告知了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违法行为有你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我局对你公司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益人社监询字〔2025〕54号、5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5〕47号、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25〕19号)及送达回执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公司下列行政处理决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徐志被拖欠工资12876.12元、彭尚喜被拖欠工资238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赫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3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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