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4-24 15:55 作者: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336 字体:【大】 【中】 【小】

  益人社监理决字〔2025〕2 号

  单位名称: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2024J

  法定代表人:蒋红亮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严村里路277号

  2024年12月23日至25日,我局陆续接到你公司在益阳市承接的碧桂园梓山府三期二标项目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投诉,涉及人数13人,被拖欠的工资共计303140元。2025年1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益劳监询字〔2025〕10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资料。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的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拖欠张云等13人工资303140元。2025年1月26日你公司通过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向张云、薛波、何跃芝、谢云辉支付工资共计28000元,至今仍拖欠275140元未支付到位。2025年3 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5〕13号),但限期内未改正。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拖欠的13名劳动者工资275140元支付到每名劳动者的银行卡上(每名农民工工资明细详见附件)。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贾 兴

  联系电话:0737-6502101

  联系地址:益阳市世纪大厦行政楼4楼410室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4日

  附件

  碧桂园梓山府项目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薪明细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涉及金额(元)

1

谢云辉

水电班组

40250

2

张云

水电班组

80075

3

何跃芝

水电班组

28060

4

钟光明

水电班组

16344

5

陶超兵

水电班组

8020

6

柴贱安

水电班组

12980

7

杨道克

水电班组

2360

8

曹建国

水电班组

17040

9

龙主强

水电班组

17887

10

薛 波

水电班组

4580

11

李文彬

水电班组

41440

12

赵勇明

水电班组

3800

13

覃建军

水电班组

2304

合计

275140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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