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湖南天翔生态竹业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18 10:26 作者: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人社监理决字〔2024〕6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单位名称:湖南天翔生态竹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676887234

  单位地址: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桦林路

  法定代表人:李柒林

  2024年7月4日,我局接到劳动者朱伟、贺强2人投诉,称其在湖南天翔生态竹业科技有限公工作期间,该公司拖欠其工资,请求我局解决。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依法立案。经调查,你单位拖欠朱伟、贺强2人工资182783元。2024年8月8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限期内支付朱伟、贺强2人被拖欠工资182783元,但限期内未改正。2024年8月28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2024〕9号﹚,并告知了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

  以上违法行为有我局对朱伟、贺强2人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投诉人提供的你单位出具的欠薪条,我局对单位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4〕2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24〕9号)及送达回执等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朱伟被拖欠工资135660元、贺强被拖欠工资47123元支付其本人,并将你单位违法行为向社会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赫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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