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天翔生态竹业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12 09:58 作者: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人社监罚决字〔2024〕2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湖南天翔生态竹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676887234

  单位地址: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桦林路

  法定代表人:李柒林

  2024年5月8日以来,我局陆续接到劳动者汤一中、卜仙娥等23人投诉,称在湖南天翔生态竹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拖欠其工资,请求我局解决。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依法立案。经调查,你单位拖欠汤一中、卜仙娥等23人工资388918元。2024年5月28日和6月14日,我局依法两次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限期内支付汤一中、卜仙娥等23人被拖欠工资388918元,但限期内未改正。针对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经我局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25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7号﹚,拟对你单位处8000元罚款,并告知了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提出了免予行政处罚申请,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进行了回复。

  以上违法行为有我局对汤一中、卜仙娥等人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投诉人提供的你单位出具的欠薪条,我局对单位下达的《关于调查询问和报送资料通知书》(益人社监询字〔2024〕3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4〕21号和2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24〕7号)及送达回执等资料为证。

  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湘人社规〔2021〕18号)第十一条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类)第十八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账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益阳市建设银行银城支行;账号:43001550067050002994)如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赫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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