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湖南天翔生态竹业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12 09:54 作者: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人社监理决字〔2024〕6号

  单位名称:湖南天翔生态竹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676887234

  单位地址: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桦林路

  法定代表人:李柒林

  2024年5月8日以来,我局陆续接到劳动者汤一中、卜仙娥等23人投诉,称在湖南天翔生态竹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拖欠其工资,请求我局解决。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依法立案。经调查,你单位拖欠汤一中、卜仙娥等23人工资388918元。2024年5月28日和6月14日,我局依法两次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限期内支付汤一中、卜仙娥等23人被拖欠工资388918元,但限期内未改正。

  2024年6月25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2024〕6号),并告知了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提出了缓期3个月执行,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进行了回复。

  以上违法行为有我局对汤一中、卜仙娥等人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投诉人提供的你单位出具的欠薪条,我局对单位下达的《关于调查询问和报送资料通知书》(益人社监询字〔2024〕3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4〕21号和2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24〕6号)及送达回执等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汤一中、卜仙娥等23人被拖欠工资388918元(具体明细见附表)支付其本人,并将你单位违法行为向社会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赫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欠薪明细表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0日

  

附件:欠薪明细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拖欠工资金额(元)

备注

1

汤一中

8488.00

2

杨大梨

19246.00

3

李姣

11593.00

4

赖崇玲

18121.00

5

卜仙娥

21508.00

6

张粮明

12057.00

7

卜波书

14867.00

8

刘清念

64298.00

9

盛婷

21005.00

10

谌海东

7875.00

11

盛晓菊

18915.00

12

潘翠纯

24014.00

13

李群

26464.00

14

盛应春

31956.00

15

盛学文

9092.00

16

黎秋香

1545.00

17

周小红

7349.00

18

盛永丽

16858.00

19

龚益红

7671.00

20

盛学军

21536.00

21

谌益书

14310.00

22

王小红

1236.00

23

黄润秀

8914.00

合计

388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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