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人社监罚决字〔2024〕1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湖南省福西启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7C6TX61A
单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朝阳街道高新区迎宾东路355号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4号楼6层606、607、608
法定代表人:黄铭
2023年12月21日,我局接到劳动者董某某等3人投诉,称在湖南省福西启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拖欠其工资,请求我局解决。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为调查欠薪事实,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关于调查询问和报送资料通知书》,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未按要求到我局接受询问。经调查,你单位拖欠董某某等3人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期间工资25734.41元。2024年1月3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4〕9号),责令你单位5日内支付董某某等3人被拖欠工资25734.41元,但限期内未改正。针对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经我局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12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3号﹚,拟对你单位处8000元罚款,并告知了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逾期未提出。
以上违法行为有我局对董某某等3人调查询问笔录、投诉人提供的你单位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工资表、《关于调查询问和报送资料通知书》(益人社监询字〔2024〕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24〕2号)及文书送达回执等资料为证。
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湘人社规〔2021〕18号)第十一条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类)第十八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账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益阳市建设银行银城支行;账号:43001550067050002994)如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赫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