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市场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10 16:36 作者: 来源:益阳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人社监决字〔2021〕6号

单位名称:益阳市市场服务中心

社会信用代码:12430900732885932K

单位地址:益阳市桃花仑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卜敏

2021年11月10日,我局接到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案件移送书(益社险移字〔2021〕1号),反映益阳市市场服务中心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金额共计14645737.6元,请求我局依法查处。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经调查,情况属实。2021年11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1〕39号),责令你单位限期内向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职工补缴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8100483.3元和2014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职业年金6545254.3元,金额共计14645737.6元。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2021年12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2021〕6号﹚,并告知了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陈述了目前无法补缴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的原因及补缴计划,并提出免除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以上违法行为有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向你单位下达的《限期催缴通知》,我局对你单位及委托代理人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1〕3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21〕6号)、送达回执及你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二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二十六条、七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湖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职工补缴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8100483.3元和2014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职业年金6545254.3元,金额共计14645737.6元(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并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赫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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