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城建
发布时间:2021-06-02 14:40 作者: 来源:益阳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人社监决字〔2021〕1号

单位名称: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良渚街道逸盛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林韵强

经2021年3月30日对你单位所承包的碧桂园·梓山御府三期一标项目的检查,你公司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工资发放表存在代签现象;2.进场施工的部分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存在代签现象且未约定工资金额;3.分包单位未编制工程量结算单;4.部分农民工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工资;5.没有足额支付工资,二月份工资较少,未发放;6.分账管理协议未约定工资比例。我局于2021年4月6日作出《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1] 17号),要求你单位于收到限期整改责令书后三个工作日整改到位。2021年4月16日我局通过检查发现仍有下列情形未改正到位:1.仍有部分现场施工的农民工未实行实名制管理,农民工花名册不完善;2.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盖章,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全部录入实名制管理平台,平台进退场信息未更新;3.劳动合同与考勤表存在代签现象;4.农民工工资专户名称不规范,未使用该项目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改正。2021年5月13日,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21〕1 号),拟对你单位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你单位未进行改正,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违法行为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1〕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21〕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的规定。

我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拾万元整(¥10000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如数缴纳罚款(账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益阳市建设银行银城支行;账号:4300155006705000299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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