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人社监决字〔2020〕2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益阳市益阳大道1089号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李双林
2020年6月5日,本机关接到劳动者刘洪科等41名劳动者投诉,称他们在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667249元。2020年6月9日,本机关依法立案。经查,其投诉内容属实。2020年6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0〕1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指令书之日起3日内,为张进科等41名劳动者发放工资共667249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改正。2020年8月3日,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20〕1 号),拟对你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2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20〕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你单位未为刘洪科等41名员工依发放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现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修订)〉的通知》(益人社发〔2013〕7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五仟元整(1500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如数缴纳罚款(账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益阳市建设银行银城支行;账号:430***********299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