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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送达裁决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益劳人仲案字[2024]第246-259),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你(单位)支付:
何金玉:停工津贴1395元、经济补偿5428元,计6823元;
余勇:停工津贴1395元、经济补偿11294元,计12689元;
张三元:停工津贴1395元、经济补偿4904元,计6299元;
余畅:停工津贴1395元、经济补偿6231元,计7626元;
刘雨昕:停工津贴1395元、经济补偿5662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9180元,计16237元;
陈望勋:停工津贴1395元、经济补偿5652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120元,计13167元;
陈娟:停工津贴1395元、经济补偿5028元,计6423元;
阙小凤:停工津贴1395元、经济补偿5356元,计6751元;
熊春芳:停工津贴139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580.65元、经济补偿1388元,计11363.65元;
刘宏:停工津贴139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35.37元、经济补偿1336元,计7266.37元;
刘胜达:停工津贴1395元、经济补偿6112元,计7507元;
周吉阳:停工津贴1395元、经济补偿6332元,计6727元;
蔡赛兰:停工津贴1395元、经济补偿4942元,计6337元;
朱炎保:停工津贴1395元、经济补偿6108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9180元,计16683元;
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