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热点问题解答(出生时间及职工档案类)
发布时间:2024-07-05 09:35 作者: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的认定为什么不是以身份证或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为准?

  1.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2.当职工身份证出生年月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年月的最早记载为准。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一律视为公历时间。

  二、为什么职工档案不能更改?

  职工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划定专门场地、指定专人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严格管理,保证职工档案的安全、完整、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职工档案的相关内容,更不得弄虚作假,通过更改职工档案中的年龄、工龄、工种等内容,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和提高待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批职工退休时,要严格查验职工档案材料。对擅自更改档案有关内容而要求办理提前退休和提高待遇的,所涉及的职工不得批准退休,提高的待遇必须核减并扣回。对弄虚作假、多次更改或一次更改多人档案的,要责成单位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单位职工的退休审批;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还要全省通报。

  三、为什么职工档案中缺失调动手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等材料需要补正?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材料;(八)处分材料;(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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