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热点问题解答(退休条件类)
发布时间:2024-07-05 09:34 作者: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常见的退休类型分为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其他群体退休。

  1. 正常退休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男年满60周岁;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私营企业女职工、女性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满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

  2. 提前退休

  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中,经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国有企业(含设有特殊工种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的正式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符合国家特殊工种年限规定,即:在国有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其他原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本人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选择在本人提前退休年龄与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国有企业改制破产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了身份置换的参保人员,其在原国有企业工作期间符合特殊工种年限要求的,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②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市(州)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办理提前退休。

  ③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由政府安置到国有企业的军转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现所在单位生产经营困难,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本人自愿,可办理提前退休。

  3. 其他群体退休

  ①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按照湘政办发〔2003〕44号、湘劳社政字〔2006〕5号、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湘政办发〔2009〕4号、湘政办发〔2011〕12号、湘政办发〔2012〕18号等文件规定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满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

  ②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女职工。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长期工作岗位确定。在原国有企业生产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长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和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累计时间之和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此外,退休年龄均为55周岁。

  ③因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女职工。因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按统一政策参保缴费(不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人员)、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5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在年满50周岁时可以办理退休。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已超过45周岁的原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未中断缴费的,经本人申请,也可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年满50周岁而尚未退休的,自申请之日起可办理退休,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当月作为退休时间,并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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