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文);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文)。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3〕8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人员范围,是指上述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办理流程
1、打单
(业务)初审岗位按参保单位要求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通知单》(以下简称《征缴通知单》,附件15);或参保单位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征缴通知单》。
2、缴费
参保单位根据《征缴通知单》载明的应缴数据至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缴费,或采取与社保经办机构和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采取银行代扣方式进行缴费。
3、到账
(财务)初审岗位接收将基金收入户开户银行按约定时间反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当月到账明细,并导入业务系统,将资料移送(财务)复审岗位。
4、登帐
(财务)复审岗位核对银行报送数据等资料,在系统中确认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到账情况。核对无误的,在系统中予以确认,完成财务到账处理,据实登记应缴、实缴、当期欠费等,自动触发业务系统生成征收台帐,并将资料移送(财务)初审岗位;核对有误的,在信息系统中不予确认,将资料全部退回(财务)初审岗位,并告知不能复审通过的原因。
5、存档
(财务)初审岗位核对资料,并按要求整理归档。
6、其它
流程图(见附件4)。
四、办理时限
各统筹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参保单位缴费截止日期。
五、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名称:基金征缴科。
地点:世纪大厦4楼社保大厅。
邮编:413000。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标准时间);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夏令时间)。
联系电话:0737-4231660。
传真号码:0737-6501577。
投诉电话:0737-6501577。
附件4、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流程图
打单 (业务)初审岗位按参保单位要求打印《征缴通知单》。 (影像扫描)
资料存档岗位 资料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