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3.《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
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局令第1号);
5.《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6.《关于印发〈加强全省社会保险行政执法内部分工合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5号)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现需要办理此项业务的城镇居民。
三、办事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值班岗位受理参保单位提交的资料:
(1)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申报数据表(以下简称《申报数据表》,为指定格式的电子文档);
(2)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二份);
(3)劳动情况表(国家统计局标准制式);
(4)上年度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中基本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损益表、成本费用情况表(人员费用情况表、事业费用情况表)、人工成本情况表、管理费用明细表,以及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表;
(5)上年度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总账和二级科目明细账中工资明细账和福利费明细账,以及其他子科目明细账的最后一页(需有“本年累计数”);未执行会计准则的单位可提供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总账和明细账;
(6)其他成本费用账(根据需要提供);
(7)不计入项目及其工资总额申请书(一式二份)和相关证据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
值班岗位受理参保单位提交的资料。
(二)形式审查
值班岗位对参保单位提交的书面资料当场进行清点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并出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审批
申报核定岗位和副处长岗位按初审、复审两关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填写《申报核定内部流转单》,按规定程序呈报经办机构负责人,确定本年度元月份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和职工缴费工资,并向申报数与核定数不一致的参保单位出具《湖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初次缴费申报核定意见书》。
(四)异议反馈与处理
值班岗位受理异议单位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据文件,申报核定岗位在反馈期后一周内完成重新审核审批。
(五)出具《申报核定意见书》
申报核定岗位向申报单位出具《湖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初次缴费申报核定意见书》。
(六)录入缴费工资信息
申报核定岗位将参保单位上报的《申报数据表》录入或导入信息系统,根据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保底封顶处理,形成元月份参保职工个人本年度缴费基数和元月份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将《申报核定意见书》单位元月份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录入或导入信息系统。
(七)复核
申报核定岗位将《申报核定意见书》(可为电子档)移送稽核监督岗位。稽核监督岗位复核申报资料和信息系统中的录入信息。核对无误的,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核对有误的,不予确认,将资料退回申报核定岗位并说明理由。
(八)基数反馈
养老结算岗位通过信息系统确定单位元月份缴费基数,并将结果连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通过指定的信息平台供单位下载或查询。
(九)资料归档
申报核定岗位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湖南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资料整理归档暂行规定》和《湖南省企业养老保险基数稽核档案归档业务工作流程》相关规定整理参保单位提交的申报核定资料,整理后移交资料存档岗位存档。
五、办理时限:
缴费暂定基数发布后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益阳市世纪大厦四楼业务大厅。
邮编:413000。联系电话:6501522。传真号码:6501567。投诉电话:6501522。
附件: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