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3 14:44 作者: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技能人才强省建设,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积极构建与湖南现代化建设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发展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 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 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一)明确范围对象。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职称评审。

  1.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技能人才和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技能人才,具备高级工 (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贯 通领域职称系列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均可参加职称评审。实行职业准入的须具备相应准入资格。

  2.高技能人才可按照《职称系列与技能职业(工种)对应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申报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称系列的评审。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标准。

  1.淡化学历要求。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  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二级)职业  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  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  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且年度考核合格。

  2. 强化技能贡献。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突出职业能力 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 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3.建立绿色通道。对为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 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 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其中:

  (1)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或获得中华技 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可认定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并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

  (2)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 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3)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申报职称评审

  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创新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机制。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 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 评价高技能人才。其中,高技能人才参加产品制作、技术攻关、技能竞赛的文字、录像等资料可以作为技能操作考核和竞赛选拔 的参考依据。积极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入选职称评委专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四)申报受理流程。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其申报渠道、申报流程等均按我省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系列(专业)职改部门按规定接收高技能人才职称申报材料,并组织相应职称评审。

  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一)明确范围对象。取得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 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助理级以上职称,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可以按照《指 导目录》,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二)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评价标准。

  1.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可申报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或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可申报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或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满1年,可申报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创新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评价机制。专业技术人才 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和实际工作业绩。具有所 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和论文(技术小结)答辩。评价通过即取得相应等级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报受理流程。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 能评价,应由本人持相关职称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等, 根据职业技能评价不同类型向相应单位(机构)提出申请,评价组织按我省职业技能评价相关规定执行。

  1.申请参加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的,按照《国家 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向规定的实施部门申报,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受理。

  2.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所在单位具备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资质的,可由本单位受理。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职业技 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标准条件,并自主确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方式。所在单位不具备有关资质的,可由所在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受理。

  三、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高技能人才,参加经济、会计、统计、 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土建、国土空间 规划、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技工院 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报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四、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

  (一)高技能人才依据技术技能水平自愿参加职称评审,鼓 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探索建立企业内 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 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 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可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二)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 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 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本通知抓好贯通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积极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创造便利条件。切实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工作监督指导,对通过弄虚 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取得的职称和 职业技能等级一律无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主管部门 予以纠正,记入诚信档案库,视情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职称系列与技能职业(工种)对应指导目录

  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

  附件

  职称系列与技能职业(工种) 对应指导目录

序号

职称评审范围

技能类职业(工种)编码及名称

1

工程

4-02-01(GBM40201)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4-02-02(GBM40202)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4-02-03(GBM40203)水上运输服务人员

4-02-04(GBM40204)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4-02-05(GBM40205)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服务人员 4-02-06(GBM40206)仓储物流服务人员

4-02-07(GBM40207)邮政和快递服务人员

4-04 (GBM4040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

4-08-01(GBM40801)气象服务人员

4-08-02(GBM40802)海洋服务人员

4-08-03(GBM40803)测绘服务人员

4-08-04(GBM40804)地理信息服务人员

4-08-05(GBM40805)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人员

4-08-06(GBM40806)环境监测服务人员

4-08-07(GBM40807)地质勘查服务人员

4-09 (GBM40900)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人员 4-11 (GBM41100)电力、燃气及水供应服务人员

4-12 (GBM41200)修理及制作服务人员

5-02 (GBM50200)林业生产人员

5-04-03(GBM50403)水产捕捞及有关人员

6      (GBM60000)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2

农业

5-01 (GBM50100)农业生产人员

5-03 (GBM50300)畜牧业生产人员

5-04-01(GBM50401)水产苗种繁育人员

5-04-02(GBM50402)水产养殖人员

5-05-01(GBM50501)农业生产服务人员

5-05-02 (GBM50502)动植物疫病防治人员

序号

职称评审范围

技能类职业(工种)编码及名称

3

工艺美术

4-07-07-01会展服务师

4-07-07-02装饰美工

4-08-08(GBM40808)专业化设计服务人员

6-09-02(GBM60902)乐器制作人员

6-09-03(GBM60903)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6-07-01-05宣纸书画纸制作工

6-09-01-04毛笔制作工

6-09-01-06墨制作工

其他与传统技艺技能联系紧密的相关职业(工种)等

4

文物博物

4-13-03(GBM41303)考古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在文物博物单位工作的讲解员(4-13-01-03)等

5

实验技术

6-31-03(GBM63103)检验试验人员

在科研机构、学校(不含高校)、医院等从事实验室建设、试 验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6

艺术

4-08-08(GBM40808)专业化设计服务人员

4-13-01(GBM41301)社会文化活动服务人员

4-13-02(GBM41302)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人员

7

体育

4-14-05(GBM41405)体育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从事运动防护和康复工作的营养师(4-14-02-01)、健康管理师 (4-14-02-02)、健康照护师(4-14-01-03)、康复辅助技术咨  询师(4-14-03-06)、社群健康助理员(4-14-04-04)等工作的  人员

8

技工院校教师

符合人社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

教师条件的人员

  注:本指导目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版本)为依据,根据国家政策, 结合我省实际,予以不定期更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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